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民特89号
申请人: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新香坊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单玉华,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代芹,女,该单位员工。
被申请人:***,女,1969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
申请人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申请撤销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进行了审查。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用人单位提起撤销仲裁裁决申请,而劳动者又已经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裁定驳回用人单位的撤销申请。***对哈尔滨市香坊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哈香劳人仲字(2019)第742号终局仲裁裁决不服,已向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提起了诉讼,故对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应当裁定驳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6号)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申请。
申请费400元,退回申请人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审判长 赵丹晖审判员尹红杰审判员侯守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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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〇二一年四月十三日
法官助理杜鹏飞书记员李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