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402民初2865号
原告:逯爱磊,男,汉族,1977年9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
委托代理人:赵成海,辽源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单玉华。
被告大唐辽源发电厂。
法定代表人:雷强。
本院在审理原告逯爱磊诉被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辽源发电厂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于2021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逯爱磊撤诉。
案件受理费5.00元免交。
审判员 宋 志 军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三日
书记员 赵锦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