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某某、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吉0402民初2800号
原告:陈**修,男,1971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长垣县。
委托代理人:赵成海,辽源市龙山区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香坊区新香坊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单玉华。
被告:大唐辽源发电厂,住所地龙山区工农乡五一村。
法定代表人:雷强。
原告陈**修与被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大唐辽源发电厂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8日立案。原告陈**修于2021年12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陈**修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修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00元免予收取。
审判员 付  丽  梅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记员     谭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