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宁0205民初2390号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市肥城市仪阳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李军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刚,山东鲁中环宇(钢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新香坊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单玉华,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国能龙源***能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未来科学城国电新能源技术研究院305号楼5413室。
法定代表人:曲增杰,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河滨工业园区光华路。
法定代表人:郭玉东,系该公司总经理。
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国能龙源***能技术有限公司、***夏石嘴山发电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8日立案。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军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素娟
二○二一年九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华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