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北京天杰恒一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黑0110民初440号
原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香坊区新香坊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单玉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刚,男,该公司采购部经理。
被告:北京***一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田村路23号10号楼2层206。
法定代表人:赵战林,该公司经理。
原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一商贸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公告费缴纳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公告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哈尔滨博深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鑫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徐久洋
书记员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