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鲁0883民初5040号
原告:***,男,汉族,1966年9月5日出生,住山西省清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睿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一般代理)。
被告:***,男,汉族,1962年2月27日出生,住汶上县。
被告:邹城市峄山建筑公司,住所地峄山镇两下店火车站西。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邹城市丛山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地址邹城市城前西路136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庆富,山东法至上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治恒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与被告***、邹城市峄山建筑公司、邹城市丛山经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冯美桥
审判员吕洁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
书记员周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