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982民初919号
原告:福鼎市温州某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鼎市,送达确认地址:福建省福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9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瑞佑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宁某,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福鼎市温州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有限公司土地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10日立案。现原告福鼎市温州某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福鼎市温州某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损害公共利益,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福鼎市温州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0,778元,减半收取15,389元,由原告福鼎市温州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四月十日
法官助理陈冉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七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