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蒙自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2503财保7号
申请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大鹏新区鹏飞路大亚湾核电基地工程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赟,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蒙自市朝阳路和学海路交叉口金岸品城小区3栋1306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23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1.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7917********的银行账户内金额2000万元;2.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账号为3400********的银行账户内金额1亿元。3.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的银行账户内金额3亿元。4.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的银行账户内金额2亿元。5.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现有及将有的电费收入债权,即通知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将电费收入支付至开户行均为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户名均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两个银行账号内,账号分别为×××68。6.查封、扣押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生产设备及材料,具体材料以申请书附的清单为准。申请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的保单号为1165000390166254××××的保函作为担保。2022年5月26日,深圳国际仲裁院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不立即采取保全措施可能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1、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7917********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2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2、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400********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10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3、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4000********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30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4、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20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
5、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将应当支付给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即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4000********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
6、查封、扣押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生产设备及材料(具体生产设备及材料以附件清单为准)。期限为一年。
本案申请费5000元,由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