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执异104号
异议人(案外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鹏飞路大亚湾核电基地工程公司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浦润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盘龙区***与长青路交汇处翡翠湾现代广场写字楼10楼D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朝阳路和学海路交叉口金岸品城小区3栋13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22)云25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昆明浦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浦润公司)与被执行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对本院冻结被执行人中能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主张优先受偿权,于2022年11月9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同月1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案外人)中广核公司请求本院中止、停止对被执行人中能公司的财产采取划拨、处置等执行行为;如确需处置,请贵院确认异议人对中能公司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3400××××8012账户内款项、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4000××××1405账户内的款项、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4000××××8268账户内的款项、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7917××××1259账户内的款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应支付给被执行人现有及未来的电费收入、被执行人名下已抵押给申请人的生产设备及材料等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并优先分配给异议人。事实及理由:1.异议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了(2022)云250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扣押了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如下财产: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3400********,冻结金额人民币1亿元;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账号4000********,冻结金额人民币3亿元;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号4000********,冻结金额人民币2亿元;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生成设备及材料(详见附件)。前述冻结、查封、扣押保全措施为一年,在蒙自市人民法院上述冻结期限内,贵院不应执行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前述财产。2.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账号7917********,异议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了(2022)云2503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蒙自市人民法院上述冻结期限内,贵院不应执行该银行账户财产。3.就(2022)云250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的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生成设备及材料及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基于如下理由贵院也应中止、停止执行:(1)根据《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EPC总承包项目收益权之权利质押合同》和《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设备抵押合同》及相应质押、抵押登记手续,异议人对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及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生成设备及材料享有质押和抵押等担保物权,即异议人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2)异议人作为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EPC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已于2022年5月17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了与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新潍森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新汇森投资有限公司之间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合同纠纷案的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该仲裁案,受案号为(2022)深国仲受2822号。异议人在上述案件中依法主张了对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中能公司尚欠异议人债务超过16亿元,因前述账户内质押款项尚不足以清偿异议人对被执行人享有的全部债权,贵院对前述账户内款项的强制执行势必导致异议人优先受偿权受到实质损害。5.中能公司与昆明浦润工程有限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转移中能公司财产,逃避巨额债务,恶意串通,虚构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出具生效文书。因此,(2020)云25民初519号案属于虚假诉讼,异议人为此已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法律监督申请。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目前正就该案进行调查,在调查结果尚未确定前,本案亦不宜强制执行,否则会造成巨额国有债权的损失。6.云南省高院已有多起类似生效案例,均认定为案外人执行异议。即便贵院需依法处置被执行人的财产,鉴于异议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贵院应优先分配给异议人。综上,贵院在本案中的执行行为会实质侵害异议人的优先受偿权,异议人特提出异议,请贵院立即中止、停止处置前述财产,如确需处置,应优先支付给异议人,以保障异议人的法定优先受偿权。
为证明上述主张,异议人中广核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异议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22)云2503财保7号、12号《民事裁定书》《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EPC总承包项目收益权之权利质押合同》《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设备抵押合同》、抵押标的物清单、《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账户监管协议》、安心账户(专项资金)托管协议、《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EPC总承包项目合同文本》、仲裁申请书、仲裁通知,欲证明异议人的主体适格,其异议理由成立。
申请执行人浦润公司答辩称,法院的执行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中能公司名下的银行账户并未进行质押登记,也未特定化,中广核公司对中能公司银行账户内的资金不享有质权。中广核公司对中能公司提起的仲裁,因该案件未组庭审理,也无生效文书,中广核公司对执行标的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2020)云25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真实、合法、有效,不存在虚假诉讼的情况,浦润公司依据该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全符合法律程序。蒙自老寨风电项目目前正在进行股权收购,收购款完全能够附覆盖中广核公司的债权,不存在中广核公司利益的情况。中广核公司恶意提起执行异议,既浪费司法资源,又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其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驳回中广核公司的异议请求。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浦润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21年2月1日作出(2020)云25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一、被告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5月1日前向原告昆明浦润工程有限公司付清87475674元(工程款债权),并按年利率15.4%支付该款自2019年12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滞纳金;二、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42455元,减半收取为271227.5元,由被告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承担,并于2021年5月1日前支付给原告昆明浦润工程有限公司。
因被执行人中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浦润公司于2022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月17日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云25执994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0月20日作出(2022)云25执994号之一、之二执行裁定书,以125277891.97元为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中能公司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号3400********、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内的存款。其中尾号为8012的账户为活期账户,余额为20621222.64元,存在在先冻结信息,蒙自市人民法法院冻结为1000万元,本院另案冻结的金额为129593214.71元,本案本院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尾号为8268的账户为一般结算账户,余额为0元,存在在先冻结信息,在先冻结金额为200000000元,本案本院实际冻结金额为0元。
另查明,2022年5月26日,蒙自市人民法院依异议人中广核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2)云250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一、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7917********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2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400********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10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4000********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30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20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五、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将应当支付给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即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4000********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六、查封、扣押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生产设备及材料(具体生产设备及材料以附件清单为准),期限为一年。
蒙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上述财保裁定书,于2022年5月30日立(2022)云2503执保118号案件执行,以100000000元为限额冻结了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400********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5994840.15元。后异议人中广核公司先后两次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交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申请书,称为保障被执行人中能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及风电项目正常运转,申请解除账号为3400********账户内共计9000万元的冻结,只保存1000万元的冻结。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8月31日先后作出(2022)云2503财保7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400********的银行账户中90000000元金额的冻结。
2016年4月,中能公司(出质人、抵押人)与中广核公司(质权人、抵押权人)签订《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EPC总承包项目收益权之权利质押合同》《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项目设备抵押合同》《账户监管协议》,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质押标的为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之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250MW所产生的电费收入,质押财产价值19.375亿元,登记到期日为2023年8月;抵押财产为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EPC总承包项目建设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设备及材料,具体以抵押登记公示的清单为准,抵押财产价值20亿元,登记到期日为2023年8月。中能公司名下的3400××××8012账户为该公司的基本存款账户,双方约定上述账户为监管账户,中能公司根据《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EPC总承包项目收益权之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的内容,将所有建设期及并网后的发电收入归集至上述账户。
2022年5月17日,中广核公司以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总承包人身份,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了与中能公司、江西新潍森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新汇森投资有限公司之间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合同纠纷案的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了中广核公司的仲裁案件,受理案号为(2022)深国仲受2822号,在该仲裁申请中,中广核公司主张了其对中能公司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本院认为,本案有四个争议焦点:一是异议人中广核公司主体身份认定的问题;二是被执行人中能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是否应当执行的问题;三是异议人中广核公司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四是异议人中广核公司针对执行依据属于虚假诉讼是否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的问题。
关于争议焦点一,中广核公司能否以案外人身份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本案中,异议人中广核公司以其对被执行人中能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享有质权为由提出异议,该异议在法律性质上系基于执行财产分配中享有的优先受偿权主张权利,中广核公司在本案执行过程中基于对上述执行标的享有实体民事权益提出异议,符合案外人异议的法律规定。
关于争议焦点二,被执行人中能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是否应当执行。根据法律规定,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执行的依据,中能公司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必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将中能公司列为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为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中能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未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异议人中广核公司在异议申请书中陈述尾号为8012的账户其申请保全金额为1亿元,本院无权冻结该账户内1亿元的存款,但是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上述账户异议人已经申请解除9000万元的冻结措施,只保留1000万元的冻结额度。本院查明尾号为8012的账户余额为2000余万元,蒙自市人民法院在先冻结金额为1000万元,本院另案冻结金额为1.29亿余元,本案对被执行人中能公司尾号为8012的账户、8268的账户实际控制金额均为0元。因此,被执行人中能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虽然应当执行,但已无实际处置之必要。
关于争议焦点三,异议人的权利能否排除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五条“以应收账款出质的,质权自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的规定,本案中,中广核公司与中能公司在2016年4月签订《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EPC总承包项目收益权之权利质押合同》,并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应收账款质押登记,该应收账款质押权已经设立。但是,由于上述质押合同约定及质押登记的质押标的系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之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250MW所产生的电费收入,该标的与本案冻结被执行人中能公司银行账户内的存款并不具有同一性。中广核公司虽向本院提交《账户监管协议》,以证明中能公司名下的3400××××8012账户为监管账户,中能公司根据《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EPC总承包项目收益权之权利质押合同》约定的内容,应将所有建设期及并网后的发电收入归集至上述账户,但由于金钱属于特殊动产,系一般种类物,本案质押双方当事人既未在《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EPC总承包项目收益权之权利质押合同》中约定以此银行账户内的存款设立质押,亦未将该普通存款账户内金钱予以特定化并移交质权人中广核公司占有,本院冻结的被执行人中能公司尾号为8012的账户为该公司活期基本存款账户,尾号为8262的账户为一般结算账户,中广核公司主张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为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的应收账款,但未提供上述账户内存款来源的相关证据,即中广核公司将上述账户内的存款视为其应收账款,并作为权利人对上述账户内的存款主张质权的证据不足。被执行人中能公司未履行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有权冻结其名下银行账户内的银行存款。此外,质权作为担保物权就其性质而言是优先受偿权,案外人中广核公司对中能公司名下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之收益权及电费收入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的价款主张优先受偿权时,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只需保障其在受偿顺位上的优先地位即可,但该权利并不能排除被执行人中能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内存款的执行。况且,中广核公司针对中能公司的仲裁案件,尚未有生效裁决。因此,中广核公司并不享有足以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
关于争议焦点四,中广核公司针对执行依据属于虚假诉讼是否属于执行异议案件审查范围的问题。异议人中广核公司认为本院正在执行的(2022)云25执994号申请执行人浦润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案件的执行依据(2020)云25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是虚假诉讼形成的法律文书,异议人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有异议,应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2020)云25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未被依法撤销,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本院应当执行。
综上,中广核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案外人、当事人对本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陈 俊
审判员 何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