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云25执异72号
异议人(利害关系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鹏飞路大亚湾核电基地工程公司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职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1973年5月19日生,汉族,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男,1988年10月2日生,汉族,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
申请执行人:昆明青虹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二环西路398号高新科技信息中心主楼。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蒙自市朝阳路和学海路交叉口金岸品城小区3栋1306号。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2022)云25执873号申请执行人昆明青虹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虹公司)与被执行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利害关系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广核公司)因对本院执行(2020)云25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的行为不服,于2022年10月9日向本院提出异议,本院于次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中广核公司请求本院中止、停止对被执行人中能新公司财产采取的执行行为。事实及理由:1.异议人于2022年5月23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5月26日作出了(2022)云250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冻结、查封、扣押了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如下财产: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3400********,冻结金额人民币1亿元;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账号4000********,冻结金额人民币3亿元;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的银行账号4000********,冻结金额人民币2亿元;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生成设备及材料(详见附件)。前述冻结、查封、扣押保全措施为一年,在蒙自市人民法院上述冻结期限内,贵院不应执行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前述财产。2.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深圳分行的银行账号7917********,异议人于2022年6月14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出了财产保全申请,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了(2022)云2503财保12号民事裁定书,冻结金额人民币100万元,冻结期限为一年。在蒙自市人民法院上述冻结期限内,贵院不应执行该银行账户财产。3.就(2022)云250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扣押的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生成设备及材料及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对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应收账款,基于如下理由贵院也应中止、停止执行:(1)根据《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EPC总承包项目收益权之权利质押合同》和《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设备抵押合同》及相应质押、抵押登记手续,异议人对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应收账款及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生成设备及材料享有质押和抵押等担保物权,即异议人享有法定优先受偿权。(2)异议人作为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EPC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已于2022年5月17日向深圳国际仲裁院提起了与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江西新潍森投资有限公司、江西新汇森投资有限公司之间设计采购施工(EPC)工程合同纠纷案的仲裁,深圳国际仲裁院于2022年6月13日受理该仲裁案,受案号为(2022)深国仲受2822号。异议人在上述案件中依法主张了对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4.2020年12月29日,异议人与包括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昆明青虹投资有限公司及其实际控制人在内的九方签署《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老寨风电场项目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昆明青虹投资有限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承诺:其所实际控制的昆明青虹投资有限公司在协议持续有效的情况下,放弃在(2020)云25民初516号案件中对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所有权利。5.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与昆明青虹投资有限公司属于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下的关联公司,两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为了转移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财产,逃避巨额债务,恶意串通,虚构案件事实,骗取人民法院出具生效文书。因此,(2020)云25民初516号案属于虚假诉讼,异议人为此已向红河州人民检察院提起了法律监督申请。红河州人民检察院目前正就该案进行调查,在调查结果尚未确定前,本案不宜强制执行,否则会造成巨额国有债权的损失。综上,贵院在本案中的执行行为,会直接侵害异议人的合法权益,异议人特提出异议。请贵院采纳并予以中止、停止执行。
为证明上述主张,异议人中广核公司向本院提交了异议人的营业执照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2022)云2503财保7号、12号《民事裁定书》《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EPC总承包项目收益权之权利质押合同》《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项目设备抵押合同》《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EPC总承包项目合同文本》《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风电场项目股权转让合作协议书》,欲证明异议人的主体适格,其异议理由成立。
申请执行人青虹公司答辩称,(2020)云25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真实、合法、有效,青虹公司依据该调解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完全符合法律程序;中广核公司无权作为案外人提起执行异议,其不具有排除执行的权利主体身份,其对执行标的不享有排除执行的民事权益,其异议理由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本院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青虹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能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作出(2020)云25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主要内容:一、原告昆明青虹投资有限公司与被告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共同确认截止2020年8月20日,被告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尚欠原告昆明青虹投资有限公司管理服务费人民币110738720元及滞纳金人民币18297340.71元。二、被告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8日以前一次性向原告昆明青虹投资有限公司给付管理服务费人民币110738720元及滞纳金人民币18297340.71元;自2020年8月21日起至还清管理服务费之日止,以尚欠管理服务费为本金,参照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计算滞纳金,由被告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给付原告昆明青虹投资有限公司。三、如果被告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按照上述第二条约定履行完毕还款义务,则原、被告之间因签订和履行涉案管理服务协议及结算书所产生的债权债务全部结清,双方之间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对方主张权利。四、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720716元,减半收取为360358元,被告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自愿承担,在被告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向原告昆明青虹投资有限公司给付上述管理服务费和滞纳金时一并给付,或者原告昆明青虹投资有限公司申请人民法院执行时一并申请。五、本调解协议自原告昆明青虹投资有限公司的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奕,以及被告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签字或者**后,对双方即具有约束力,由红河州中级人民法院送达民事调解书。
因被执行人中能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青虹公司于2022年9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22)云25执873号。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9月8日作出(2022)云25执873号之一执行裁定书,以129593214.71元为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中能公司在云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银行账号3400********内的存款。该账户为活期账户,余额为20604002.05元,存在在先冻结信息,在先冻结的法院是蒙自市人民法院,冻结金额为1000万元,本院实际冻结金额为10604002.05元。
另查明,2022年5月26日,蒙自市人民法院依异议人中广核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作出(2022)云2503财保7号民事裁定书,主要内容:一、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7917********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2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二、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400********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10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三、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账号为4000********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30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四、冻结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的银行账户,冻结金额以200000000元为限,冻结期限为一年。五、由云南电网有限责任公司将应当支付给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款项支付至指定账户,即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深圳分行营业部账号为4000********、4000********的银行账户,期限为一年。六、查封、扣押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名下的生产设备及材料(具体生产设备及材料以附件清单为准),期限为一年。
蒙自市人民法院执行局依据上述财保裁定书,于2022年5月30日立(2022)云2503执保118号案件执行,以100000000元为限额冻结了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400********的银行账户,实际冻结金额为25994840.15元。后异议人中广核公司先后两次向蒙自市人民法院提交解除部分财产保全申请书,称为保障被执行人中能公司日常经营需要及风电项目正常运转,申请解除账号为3400********账户内共计9000万元的冻结,只保存1000万元的冻结。蒙自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6月29日、8月31日先后作出(2022)云2503财保7号之二、之三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在云南蒙自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账号为3400********的银行账户中90000000元金额的冻结。
本院认为,本案有两个争议焦点:一是异议人主体身份认定的问题;二是异议人的异议请求能否得到支持。
关于争议焦点一,异议人中广核公司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时,未表明其身份是利害关系人还是案外人,本院是以案外人身份对异议人进行立案的。但是根据异议人在异议申请书中的陈述,其是对本院执行(2020)云25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的行为不服,认为本院的执行行为侵害了其合法权益,异议人的主体身份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第(五)项即认为其他合法权益受到人民法院违法执行行为侵害的规定。因此,异议人中广核公司的身份应是利害关系人,而不是案外人,本院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进行审查。
关于争议焦点二,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是执行的依据,中能公司作为生效法律文书的义务人,必须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将中能公司列为被执行人,以129593214.71元为限额冻结了被执行人中能公司3400××××8012账户内的存款,并未超过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异议人中广核公司在异议申请书中陈述上述账户其申请保全金额为1亿元,本院无权该账户内1亿元的存款,但是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上述账户异议人已经申请解除9000万元的冻结措施,只保留1000万元的冻结额度。本院查明上述账户余额为********.05元,蒙自市人民法院在先冻结金额为1000万元,本院对于1000万元额度以外的金额有权冻结,且享有处分权。
异议人中广核公司认为本院正在执行的(2022)云25执873号案件的执行依据(2020)云25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是虚假诉讼形成的法律文书,异议人实质上是对执行依据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解书有异议,应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救济。本案中,作为执行依据的(2020)云25民初516号民事调解书未被依法撤销,即具有既判力和执行力,为保障申请执行人青虹公司胜诉权益,本院应当执行。
综上,异议人中广核公司的异议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陈 俊
审判员 何 俊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八日
书记员 刘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