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撤销之诉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25民撤3号
起诉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鹏飞路大亚湾核电基地工程公司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郝坚,该公司董事长。
诉讼委托代理人:徐林林,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诉讼委托代理人:刘远波,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2021年11月26日,本院收到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状,起诉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对昆明浦润工程有限公司、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称,一、起诉人提起本案诉讼,主体适格。(一)起诉人属于权利受到侵害的案外债权人,《九民会议纪要》中规定如果“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全部虚假的”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起诉人属于受侵害债权人且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全部虚假。(二)起诉人与(2020)云25民初519号案的处理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受此案既判力影响,如果该民事调解书得以强制执行,则直接导致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新增债务超过1亿元,明显降低了其偿债能力,起诉人作为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最大债权人,到期债权超过20亿,此调解书的执行会稀释起诉人实际受偿额度。二、起诉人有充足证据证明所调解的债权为虚假。(一)昆明浦润工程公司并未取得对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合法债权。根据(2020)云25民初519号卷宗材料显示,昆明浦润工程有限公司基于受让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而享有对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付款请求权,但起诉人提交的《关于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昆明浦润工程有限公司转让债权的回函》明确记载,针对债权转让事项原债权人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不知情,目前该工程尚未进行结算,所谓债权转让行为既未经过公司内部决议程序(股东会议或执行董事会决议),也未经过法人代表同意,也未授权任何人签署该协议,此证据足以证明(2020)云25民初519号案据以调解的事实基础不存在,系虚假伪造的事实。(二)本案所涉调解书形成于起诉人与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洽谈重整方案期间,有故意做大债务侵害起诉人合法权益之嫌。起诉人是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老寨风电项目的EPC代建方,起诉人为此已付出逾20亿成本,而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只有一百万注册资本且一直没有开展任何经营活动,本身无清偿能力,已将风机设备、股权、电费收益权全部(质)抵押给起诉人,为盘活项目,该公司正与起诉人、国家电投集团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磋商,该公司为追求利益与昆明浦润工程有限公司虚构本案所涉调解,故意做大债务。(三)本案所涉调解书只是两家公司实施恶意串通、掩盖其非法目的的手段,应予以撤销。起诉人提交的《关于蒙自老寨风电项目协调会议纪要》可以证明昆明浦润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郭健同时又是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的代表参与国家电投集团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组织的协调会,在此期间又以未经曲靖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同意转让的虚假债权申请法院作出案涉调解书,是两家公司实施恶意串通损害起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法律行为,应当撤销。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案外债权人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般而言,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仅局限于《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的有独立请求权及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因此债权人只有在三种情形下才能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该债权是法律给予特殊保护的债权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等;(二)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三)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本案中起诉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依据第(三)项提起本案的第三人撤销之诉,其需对本案所涉及的本院(2020)云25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主文确定的内容有部分或全部是虚假的这一事实举证,举证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本院(2020)云25民初519号调解书所依据的基础事实即曲靖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就《蒙自市老寨风电场项目公路路面修复、转弯半径扩建、其他路障拆除工程合同》、《云南省蒙自市鸣鹫镇、老寨乡森林防火通道工程(老寨风电场项目设备进场运输道路)施工合同》是否真实有效以及依这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所作出的《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老寨乡/鸣鹫镇场外道路扩建工程、路面修复工程、路障拆除工程、线路搬迁工程结算文件》、《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老寨乡/鸣鹫镇森林防火通道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文件》结算文件是否真实有效,二是根据这一基础事实确认曲靖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昆明浦润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协议是否真实有效;对此上诉人仅举证事后由曲靖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出具的《关于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昆明浦润工程有限公司转让债权的回函》以证明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未经结算并且曲靖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未签署同意过《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因此起诉人就认为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两个结算文件是虚假的,从而断定本院(2020)云25民初519号案件应予撤销的主张尚缺乏更完整的证据支撑,在本院(2020)云25民初519号案件卷宗中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两个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两个结算文件和《债权转让协议》和《债权转让通知书》上均加盖有该公司印章,尽管没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字,但起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以上文件加盖的印章是在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不知情不同意情况下由他人伪造的,因此尚不能否认以上加盖印章的法律效力,在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实际进行过工程施工的前提下,凭印章的外观形式代表公司行为,所以起诉人所举证据不足于支撑其主张的事实。起诉人认为昆明浦润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郭健同时是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因此两个公司是关联公司彼此转让债权损害起诉人利益,为支持该主张,其提供国家电投集团云南国际电力投资有限公司两份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蒙自市人民政府的两份会议纪要及会议签到表和一份起诉人制作的沟通协调会纪要以证明每次会议郭健均以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代表的身份出席会议,但起诉人的现有证据并不能证明郭健是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且债权转让行为会给起诉人的既有利益造成实际损失。起诉人认为昆明浦润工程有限公司与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债权转让没有支付相应对价从而该转让协议是无效的,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45条规定,债权转让合同具有无因性,不以是否支付对价作为其是否成立生效的要件,因此起诉人的此项主张与法律规定不符。起诉人在诉状中称,其对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EPC总承包合同中的风机设备、股权、电费收益权的全部抵押权、质押权,故起诉人对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享有的不是普通债权,起诉人不是普通债权人,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受理条件。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对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王 勤
审判员 何为芬
审判员 陆 斌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侯青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