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云民终811号
上诉人(一审起诉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大鹏新区鹏飞路大亚湾核电基地工程公司办公大楼。
法定代表人:郝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林林,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宇航,北京大成(深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代理。
上诉人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因第三人撤销之诉纠纷一案,不服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5民撤3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21)云25民撤3号民事裁定,指令该院审理本案。事实和理由:一、原审对案件未进行实体审理,径行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程序严重违法。二、原审混淆了上诉人对蒙自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蒙自中能公司)特定资产的优先受偿权以及对该公司抵押、质押资产以外财产内容的普通受偿权之间的关系,径直以上诉人享有抵押权、质押权为由否认上诉人的普通债权人身份属认定事实错误。上诉人与蒙自中能公司签订《云南省红河州蒙自老寨250MW风电EPC总承包项目合同文本》,上诉人为该风电EPC总承包项目的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蒙自中能公司需支付上诉人近20亿元代建费用,但蒙自中能公司注册资本只有一百万元,无力清偿上诉人近20亿元代建费用。上诉人对蒙自中能公司资产的优先权仅限于特定抵押、质押财产部分,一旦昆明浦润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浦润公司)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则必然影响到蒙自中能公司的清偿能力,进而影响到上诉人的利益,原审认定上诉人的利益不会受到损失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即便上诉人非普通债权人,上诉人作为工程价款优先权人,也有权提起本案诉讼。三、上诉人原审提交的《关于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昆明浦润工程有限公司转让债权的回函》《登报作废》公告足以证明债权转让行为并非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曲靖腾益达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审认定上诉人未能举证证明债权转让事实虚假,属认定事实错误。四、原案中蒙自中能公司编制虚假工程结算资料和债权转让资料,恶意做大其与昆明浦润公司之间的债务,通过虚假诉讼企图转移财产,逃避履行其对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的工程款偿付义务,蒙自中能公司的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的无偿转让财产、损害债权人利益的情形,因前述虚假债务已被生效法律文书所确认,导致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享有的合同撤销权无法行使,因此,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与原案的处理结果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属于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具备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主体资格。蒙自中能公司、昆明浦润公司和曲靖腾益达公司多名人员身份混同,具有高度关联关系,不存在实质的利益对抗,昆明浦润公司和蒙自中能公司实施恶意串通损害上诉人利益的无效民事行为,(2020)云25民初519号案件只是其掩盖非法目的的措施和手段,应依法予以撤销。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三人撤销之诉中的第三人一般不包括债权人。但是,设立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目的在于,救济第三人享有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因生效裁判文书内容错误受到损害的民事权益,下列情况下,债权人可以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1)该债权是法律明确给予特殊保护的如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船舶优先权;(2)因债务人与他人的权利义务被生效裁判文书确定,导致债权人本来可以对《合同法》第74条和《企业破产法》第31条规定的债务人的行为享有撤销权而不能行使的;(3)债权人有证据证明,裁判文书主文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者全部虚假的。债权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还要符合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的其他条件。对于除此之外的其他债权,债权人原则上不得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九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经审查,符合起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立案。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不予受理。”
本案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诉请撤销的(2020)云25民初519号民事调解书,系昆明浦润公司起诉蒙自中能公司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该案涉及的基础事实是案外人曲靖腾益达公司与蒙自中能公司双方签订的《蒙自市老寨风电场项目公路路面修复、转变半径扩建、其他路障拆除工程合同》《云南省蒙自市鸣鹫镇、老寨乡森林防火通道工程(老寨风电场项目设备进场运输道路)施工合同》,双方依据该两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作出的《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老寨乡/鸣鹫镇场外道路扩建工程、路面修复工程、路障清除工程、线路搬迁工程结算文件》《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老寨乡/鸣鹫镇森林防火通道工程施工工程结算文件》,曲靖腾益达公司根据上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相应结算取得对蒙自中能公司的债权,之后曲靖腾益达公司将前述建设工程价款债权转让给昆明浦润公司,双方签定了《债权转让协议》,并由转让方曲靖腾益达公司向债务人蒙自中能公司发出《债权转让通知书》。在(2020)云25民初519号案件卷宗中,以上涉及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结算文件、《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上加盖了曲靖腾益达公司的印章。在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2020)云25民初519号案件卷宗中曲靖腾益达公司在上述施工合同、结算文件及《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所加盖的印章系他人伪造的情况下,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依据事后由曲靖腾益达公司出具的《关于曲靖市腾益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向昆明浦润工程有限公司转让债权的回函》以及其对结算文件等提出的异议,并不足以否定曲靖腾益达公司在上述施工合同、结算文件及《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上签章行为的效力。故原审认定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所举证据不足以支撑其主张(2020)云25民初519号调解书确定的债权内容部分或全部虚假并无不当。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称其对蒙自中能公司享有EPC总承包合同中的风机设备、股权、电费收益权的全部抵押权、质押权,而在抵押权及质押权未予实现之前,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对于未能以抵押和质押财产进行清偿的债权,据以证实其为普通债权人缺乏依据,故原审认定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非普通债权人,不符合第三人撤销之诉受理条件并无不当。虽然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认为蒙自中能公司、曲靖腾益达公司及昆明浦润公司成员身份混同,三家公司之间具有高度关联关系,不存在实质利益对抗,但公司成员身份混同并不必然使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且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提交的现有证据并未证明其民事权益因此受到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八条规定,债务人以放弃其债权、放弃债权担保、无偿转让财产等方式无偿处分财产权益,或者恶意延长其到期债权的履行期限,影响债权人的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2020)云25民初519号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中,涉及作出处分财产权益行为的主体为案外人曲靖腾益达公司,而并非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享有债权所对应的债务人蒙自中能公司,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对案外人曲靖腾益达公司处分其财产权益行为并不享有撤销权,故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主张其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由不能成立。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不符合起诉条件,原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
综上,中广核工程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张 勇
审判员 杨明海
审判员 冯春梅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七日
书记员 艾盘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