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989号
原告:重庆某机械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制造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机械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机械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机械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机械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机械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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