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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重庆某机械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渝0192民初989号 原告:重庆某机械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碚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告:重庆某制造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北部新区。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重庆某机械公司与被告重庆某制造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23日立案,原告重庆某机械公司于2024年3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某机械公司撤回起诉的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某机械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重庆某机械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三月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