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家口市桥东区市政工程管理处

北京市政路桥正达道路科技有限公司与张家口市桥东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京0106民初5161号之一 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正达道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科学城海鹰路9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旷真(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桥东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住所地张家口市桥东区盛华东大街26号钰安小区1号楼。 法定代表人:***,主任。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正达道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桥东区市政工程管理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3月24日作出(2023)京0106民初516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桥东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名下银行存款3561073.76元。因双方达成调解,北京市政路桥正达道路科技有限公司于2023年4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北京市政路桥正达道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与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桥东区市政工程管理处达成调解为由,申请解除保全,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2年修正)》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张家口市桥东区市政工程管理处名下银行存款3561073.76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