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泰中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02民初1468号 原告:***,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甘肃省合水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 原告***诉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退付原告***513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