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02民初1468号
原告:***,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被告: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住甘肃省合水县
被告:***,男,汉族,住甘肃省合水县西华池
原告***诉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2月14日以暂不起诉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13元,退付原告***513元。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二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