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19)甘1025执298号
申请执行人:***,男,汉族,正宁县人。
委托代理人:***(***儿子),男,汉族,正宁县人。代理权限:特别代理。
被执行人:***,男,汉族,庆阳市庆城县人。
被执行人: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兰州*楼*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经理。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5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生效后,由于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履行支付令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将案件履行完毕,现本案予以结案。
本院认为,(2018)甘1025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得到了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正宁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甘1025民初1130号民事判决书履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二〇一九年五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