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泰中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正宁县恒兴建材厂与陕西省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5民初744号 原告:正宁县恒兴建材厂,住所地正宁县山河镇蔡峪村八组。 法定代表人:***,该厂厂长。 被告:陕西省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永乐路15号西北商务中心综合楼2幢1单元22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66年3月16日出生,住正宁县。 被告: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西路2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北斗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正宁县恒兴建材厂诉被告陕西省温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正宁县恒兴建材厂于2019年06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正宁县恒兴建材厂自愿请求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正宁县恒兴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40元,减半收取计220元,由原告正宁县恒兴建材厂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六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