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泰中建设集团工程有限公司

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皖0503民初4169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甘肃明源律师事务所。 被申请人:***,男,汉族,1970年1月13日出生,马鞍山市鑫博机电修造厂总经理,住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 申请人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马鞍山市鑫博机电修造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2日作出(2019)皖0503民初4169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冻结马鞍山市鑫博机电修造厂、***132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等值的其他财产。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财产所采取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条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132万元银行存款的冻结或等值其他财产的查封、扣押。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刘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