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宁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甘1026民初3276号
原告:***,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宁县,农民。
被告:***,汉族,甘肃省宁县人,住宁县,居民。
被告: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宁县新宁镇人民路6号。
法定代表人:***,任该政府镇长。
被告: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庆阳市西峰区兰州西路2号(瑞信村镇银行六楼)
法定代表人:***,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本院于2019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与被告***、宁县新宁镇人民政府、庆阳泰中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12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25元,减半收取计562.50元,由***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