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6执他2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高新区。
被执行人:湖北省某某场。住所地:枣阳市。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省某某场因建设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襄阳市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24〕襄仲裁字第190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已于2025年1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现因该案被执行人住所地位于湖北省枣阳市辖区,为便于执行、财产处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襄阳市仲裁委员会〔2024〕襄仲裁字第190号裁决一案指定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院将有关案卷材料移送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该院在收到本裁定书后送达当事人。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