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城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鄂0684民初28号 申请人:***,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宜城市。 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襄阳市东津新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国某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中国某某集团中南电力设计有限公司、湖北某某集团襄阳宜城发电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名下的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业务处理中心账户资金(账号1804********)200000元;并请求法院责令某某公司停止向某某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襄阳中心支公司为本院开立保函,自愿为***在本案中申请的财产保全提供400000元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中国某某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业务处理中心的银行账户资金(账号1804********)200000元。冻结期限为一年,自诉讼保全措施实施之日起计算。 中国某某有限公司停止向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支付工程款200000元。 本裁定执行后,被申请人可申请本院组织双方协商选择财产保全范围,也可提供与诉讼标的额相当的财产担保,申请本院变更上述财产保全措施。 申请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本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案件申请费15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