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湖北某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鄂0607执恢65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湖北某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襄阳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北某某钢结构制造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湖北某某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于2025年7月1日向本院递交撤销执行申请,要求撤销本案的恢复执行申请。经本院审查,该撤销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一项、第二百六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5)鄂0607执恢65号执行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一日 执行员*** 书记员饶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