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6民初164号 原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2070756W,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乡(**茶产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当阳市,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1773510Y,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同年3月22日,原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83元,由原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