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鄂0506民初164号
原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506722070756W,住所地宜昌市夷陵区**乡(**茶产业科技园)。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嫚,湖北三峡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1984年3月8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职工,住湖北省当阳市,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600741773510Y,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思扬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授权。
被告:***,男,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被告:***,男,196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当阳市。
被告:**,女,199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以上四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北民基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
原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9日立案,同年3月22日,原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283元,由原告**茶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向 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