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0607执621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城区。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襄州区。
被执行人: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襄阳市高新区中原路3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80年8月5日出生,汉族,住襄阳市樊城区。
被执行人:***,男,1968年4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宜城市。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鄂0607民初632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2年2月14日立案执行此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与***、***共有的位于宜城市××镇××村××组××地一宗,已被本院查封。另**,被执行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鄂FP××**天籁牌小轿车一辆及车牌号为鄂FN××**思维牌小轿车一辆;**名下有车牌号为鄂A2××****牌小轿车一辆、鄂AE××**发现牌小轿车一辆及车牌号为AZ××××**牌小轿车一辆,已被本院查封,因车辆下落不明,暂无法实际扣押。另**,被执行人***在同方全球人寿保险有限公司投保有保险;被执行人**在阳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保险、在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有保险,已被本院冻结。本院通过人民法院执行案件流程信息管理系统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中国工商银行有存款3095393.5元,被执行人**名下中国建设银行有存款42572元,均已划拨并支付给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名下其他金融机构、互联网银行无存款、被执行人无证券开户信息。本院通过传统调查,未查到被执行人湖北锦厦建设有限责任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因被执行人暂无执行能力,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将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原因用短信方式告知了申请执行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试行)》第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立即生效。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王 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