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鲁0991民初383号
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泰安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89年8月29日出生,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中恒博瑞数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上地三街9号金隅嘉华大厦D座612。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中恒博瑞数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13日立案。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申请费2020元,由原告山东泰开高压开关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贾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