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1民初33429号
原告(反诉被告):吉安县永信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江西省吉安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碧空空调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广州市白云区。
法定代表人:余金锭。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则***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吉安县永信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信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广州碧空空调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碧空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受理,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永信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碧空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永信公司起诉并答辩称:2021年6月,我司与碧空公司就“吉安伊戈尔电气二期一楼厂房空调安装工程”签订了《空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暂定工程总价为174000元,最终按照实际工程量和核定单价进行结算。在后续施工履行安装中,因施工现场需要补充风管原材料,故碧空公司又陆续向我司采购了部分风管原材料(我司系风管加工厂)。涉案工程已于2021年8月19日验收完成,经核算,该工程含人工及材料费等的实际工程价款为221371.34元,然碧空公司除去已付工程款之外,至今仍欠工程款84574.34元未付。我司催讨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1、碧空公司支付永信公司工程款84574.34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以84574.34元为基数,自2021年8月23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全部款项付清之日止);2、碧空公司支付永信公司律师费10000元;3、碧空公司承担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
第一,关于工程延期的问题,我司认为本案工程延期的原因不在我司,自2021年6月24日开始,碧空公司现场负责人***离职后,没有现场负责人在工地进行沟通和对接。双方只能通过微信、电话联系,导致相关现场调节工作和后期材料的补充采购事宜无法进行有效处理,故现场设备安装造成短期延误,同时,在施工过程中,业主方会经常带客户过来参观,一直要求我司停止施工,从而造成工期延误。另外,涉案空调安装早在2021年7月22日就已安装完毕,并实现现场送风,后期仅进行了部分不影响空调正常使用的微调整改工作,就涉案工程而言,仅延期了10来天,还是因为碧空公司的原因,也没有给碧空公司造成严重的相关实际损失。第二,关于工程整改及相关整改费用的问题,我司认为碧空公司所主张的三项二期工程的整改内容、整改事实并不存在,整改费用纯属碧空公司伪造,涉案工程早在2021年7月22日实现送风运行,在7月底8月初,我司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了部分不影响使用的微调整改,整改后双方在2021年8月18日进行了验收,验收后碧空公司从未与我司沟通过整改的问题,故对于碧空公司提及的整改问题是否真实存在,其证据不能证明其进行过单独整改。在合同第5条第2款规定,只有在碧空公司明确要求我司且我司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保修义务的前提下,碧空公司才能向我司追索另行聘请他人维修的费用。本案中碧空公司从未通知和要求我司进行相关维修和整改事宜。客观上,碧空公司是否实际有聘请他人进行维修尚未可知,碧空公司也无充分证据有效证明碧空公司存在自行维修的情况,故我司无需承担所谓的整改维修费用。关于整改费用的支出问题,整改费用清单系碧空公司单方制作的,且付款凭证备注用途为发工资,而非维修整改费,也无相关的证据证明收款人的身份,因此我司有理由怀疑该等证据是碧空公司伪造的。最后,关于律师费的问题,结合本案的情况,我司认为我司并不存在违约行为,故而碧空公司无权向我司主***而产生的律师费。
碧空公司辩称及反诉称:首先,永信公司主张的工程款是其单方估算的,并非按实际的工程量进行测算,不符合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按照实际工程量和核定单价进行核算的约定,永信公司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永信公司与我司签订的合同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是合法有效的,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工程价为预估价,最终按实际工程量和核定的单价进行结算,但根据永信公司的诉状及证据可以看出,永信公司所主张的工程量单方测算的,不符合合同约定。而且永信公司没有按合同约定提供足量的风管原材料,补充的风管原材料除了2021年6月23日的775元外,其他时间提供的工程材料没有我司的签收。永信公司在2021年8月27日的回复公函中明确后期补充原材料我司人员不在现场,因此风管原材料的数量都是原告单方制作,永信公司主张的工程款和原材料款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2021年8月19日,我司的工作人员与永信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实际施工人***一同到现场进行验收和工程量测算,应按当时双方共同测算的实际工作量进行结算,并扣除工程款的3%作为工程质量的保证金。第二,我司不存在违约,而且已经在2021年9月8日支付完全部工程款,永信公司主张违约金和律师费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按照合同的约定,按工程进度款付款,我司在整个合同履行过程中,均严格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不存在违约。工程的尾款本身按合同的约定,就是在工程量结算且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的,但如前所述,在2021年8月19日,双方及实际施工人一同对工程量核算时,永信公司对工程量不予认可,至今没有进行结算,责任不在我司,我司不存在违约,不应承担违约责任,不应承担永信公司主张的律师费。第三,永信公司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存在违约。永信公司违法将工程发包给第三方,导致工程存在很多问题,我司多次进行了整改。永信公司未经我司同意将工程转包给案外人,案外人再转包给***及其施工队,但是施工质量无法达到要求,存在***温不过关、管道漏水等严重问题,也导致永信公司多次对不规范的施工进行整改,对此,我司已经提起反诉,详见反诉的诉请及证据。工期严重延误造成建设方损失,***确施工期为2021年6月4日到2021年7月4日,但由于永信公司与现场施工人员错综复杂的关系,导致施工工人工资拖欠,在工程施工后,经常无故减少工人或停工,导致工期延误,我司也进行了多次催收,一再强调工期拖延问题,不得已增派工人进行赶工。综上,我司已支付完毕工程款不存在违约,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永信公司存在违约行为,我司反诉请求:1、永信公司支付碧空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8004元(工期延误违约金每日按合同工程价174000元的千分之一自2021年7月5日起计至2021年8月19日止);2、永信公司支付碧空公司工程整改维修费用47605元;3、永信公司支付碧空公司律师代理费10000元;4、永信公司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事实与理由如下:2021年6月2日我司与永信公司签订《空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工程施工内容为吉安伊戈尔电气二期一楼厂房空调安装工程,工程预估总价为174000元,最终按照实际工程量和核定单价结算。结算方式为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我司预付工程价的45%即78300元;工程完工70%,我司支付安装工程总价的25%即43500元;项目竣工验收合格,我司支付安装工程总价的27%即46980元;工作造价的3%作为工程质量保证金。施工总工期为30天,即自2021年6月4日开工之日起至2021年7月4日完工,如因非我司原因导致永信公司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合同项下工程,则我司有权要求永信公司按照合同工程价的1‰/天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直至合同项下工程完工并经我司验收合格。双方还对保修期、违约责任、争议解决等进行了约定。上述合同签订后,我司依约履行了合同,按期向永信公司支付工程款,但永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不仅工期严重延误,且施工质量未达成要求,存在***湿不过关、风柜安装位置不合格、管道漏水、损坏客户照明设施等问题,在工期严重拖延情况下,我司不得不安排其他施工人员进场以加快进度,并对永信公司的不规范施工进行了多次整改,永信公司应对此承担一切责任。
经审理查明:2021年6月,碧空公司(甲方、发包方)与永信公司(乙方、承包方)签订《空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约定:一、项目工程概况。甲方委托乙方实施吉安伊戈尔电气二期一楼厂房空调安装工程,施工地点江西吉安县朝阳路近盘龙路吉安伊戈尔电气。二、工程价款及结算方式。(一)工程价款。1、工程总价:本合同项下安装工程总价为174000元(详见附件《工程预算表》)。该工程价为预估价,最终按照实际工程量和核定单价结算。2、本合同项下工程价为半包人工价、不含原材料及辅材。3、甲方如需乙方开具增值税发票,需方支付相对应税金。(二)结算方式。1、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甲方预付安装工程价的45%即78300元给乙方(乙方之前已收到);2、乙方工程完工70%,且乙方为甲方开具本合同10%金额即17400元13%的增值税发票后,甲方在3日内支付安装工程总价的25%即43500元给乙方;3、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在3日内支付安装工程总价的27%即46980元给乙方;4、项目工程验收合格满1年且未出现任何工程质量缺陷或其他过失,或虽出现工程缺陷或其他过失,经甲方要求,乙方如约完成修补工作并经甲方确认无误的,甲方应于工程验收合格满1年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程质量保证金(工作造价的3%)支付给乙方。5、乙方指定用于收取上述工程价款的银行账户为:户名:吉安县永信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银行吉安市开发区支行;账号:19×××89。6、开票要求:10%合同总价增值税13%材料发票。三、工程工期。1、工期:施工总工期为30日,即自2021年6月4日起开工之日起至2021年7月4日完工。2、工期延长:除甲方向乙方发出书面缓期执行的指令,或因不可抗力原因(如暴雨、地震、水灾等)导致停工,否则本合同项下总工期不因任何因素而延长。3、如因非甲方原因导致乙方未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本合同项下工程,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照本合同工程价的1‰/天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直至本合同项下工程完工并经甲方验收合格。四、工程质量及验收。4、工程竣工验收: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报建工程按报建规范验收)。如甲方在规定时间内不能组织验收则视为验收合格。如因乙方安装质量等原因导致甲方提出整改意见的,乙方应当在甲方指定期限内完成整改,直至通过甲方验收。5、工程结算数量以实际用料数量计算,风管数量以风管供应商送货数量为准。五、工程保修期。1、本合同项下工程保修期为1年,保修期从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算。2、如乙方未能在甲方要求的时限内完成修补工作,或其修补工作经甲方确认未能起到修缮作用,若乙方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保修义务的,甲方可另行聘请他人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在工程质量保证金(如有)中全额扣除修缮费用,不足部分可向乙方追偿。九、违约责任。1、若甲方未能依照合同约定时间支付工程价款,则甲方自逾期付款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乙方支付逾期付款利息,同时乙方不承担因甲方延期付款造成材料、人工延期支付造成的工程延期责任。十一、争议解决方式。本合同签署后,因签订、履行、终止或解除本合同所引发的一切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可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而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由违约方承担。合同附件《工程安装人工预算表》,工程名称:吉安伊戈尔一期1F厂房空调改造工程。工程安装人工价小计114593元。风管材料清单,小计59897.5元。以上预估价合计174000元。
2021年8月27日,碧空公司向永信公司发出《公函》,内容为:我公司与你公司于2021年6月2日签订《吉安伊戈尔电气二期一楼空调安装工程》合同(以下简称:合同),根据合同约定条款,我公司已累计完成支付合同预付款以及工程完工70%的进度款。我公司于2021年8月19日与你公司进行了现场验收,并依据合同条款第二条工程价款第1条:最终按照安际工程量和核定单价结算,共同进行了现场工程量的计量核准工作。依据《合同》条款,合同执行中你公司存在的违约责任及对现场共同计量结果不认可等争议事项如下:1、你公司未能按照合同约定期限完工:合同约定工程自2021年6月4日开工,2021年7月4日完工。实际开工时间为6月4日,8月基本完工,最后一次整改时间为8月19日(整改工作最终由我司完成)。2、你公司不同意根据《合同》约定按照实际工程量进行结算,要求增加风管工程量。3、你公司未能对你方施工人员进行有效管理,导致你方施工人员多次非法向我方讨要工资,对我方造成不良影响。为此,我公司正式通知你公司:1、按照《合同》第三条“工程工期”第3条:乙方工程逾期按照合同总价的1‰/天支付甲方工程延误违约金。2、我公司要求贵公司严格遵守合同约定,根据现场实际完工数量与我司进行工程结算,如对计量核准方式存在异议,可依据现行“建设工程工程量计量规范”进行现场计量,并聘请第三方公证机构进行公证。3、我公司要求贵司加强员工的管控,如贵司施工人员发生违规违法行为,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物权法等国家法律规定,所导致的民事及刑事责任后果均由你公司承担。我公司将通过司法途径追究相关责任。永信公司不同意碧空公司的《公函》内容,并作出《回复公函》通知碧空公司:a.根据合同第四条第4、5点约定工程完工7月22日设备已正常开机至今。按合同甲方10内应组织验收,甲方未在规定时间内验收视为自动验收合格,且根据合同结算方式约定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甲方在3日内支付工程款27%给我方。现已超过一个月,如一周内还不履行约定我方将依法追究违约金。b.贵司对风管结算风管计算争议问题,应该由你方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复核(按合同约定风管数量按风管供货数量结算,你方对现场数量有异议)。但不影响签订金额正常支付,争议部分由你方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复核裁定后支付。c.一周后如贵司还未履行以上事项,我方有权终止合同,并拆除现场材料来补发尾款。
另查,2021年9月23日,永信公司与广东昂首律师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书》,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2021年12月30日,碧空公司与广东法则***事务所签订《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并支付律师费10000元。
永信公司为证实其已按约履行了合同义务,碧空公司拖欠工程款84574.34元未付,提交如下证据:
1、吉安县永信不锈钢工程送货清单,拟证实永信公司于2021年6月4日依约将风管材料送至项目现场,碧空公司已签收的事实。送货清单合计金额为59897.5元,送货清单载明欠的部分材料已于2021年6月7日补齐(手写备注“6月7日已补齐”),收货人处有***签名确认。对此,碧空公司质证认为,永信公司实际没有按送货单的产品配齐,有部分材料没有提供,6月7日已补齐的字迹与***的字迹不一致,材料一直没有配送完整。
2、增补送货单(吉安县永信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单),拟证实根据现场施工情况,碧空公司另行向永信公司采购了部分风管材料,增补单送货的金额为18802.84元。对此,碧空公司质证认为,对2021年6月23日销售单上有***签名确认的予以确认,其余无***签名确认,***公司单方制作,不予确认。其余销售单有2021年7月2日,签收人处签有“张”,金额为3718.9元;2021年7月3日,金额为8157.48元;2021年7月10日,金额为2400元;2021年7月11日,金额为3152.96元;2021年7月12日,金额为598.5元。上述销售单均无碧空公司人员签收。
3、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永信公司增补的送货单虽没有碧空公司的签名,但均将上述的增补送货单(吉安县永信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销售单)发送给碧空公司确认。对此,碧空公司质证认为,对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合法性没有异议。在施工过程中确实存在补料的情况,但是补料的数量无法明确,因为碧空公司一直没有在施工现场。6月24日之后的大部分材料款没有进行确认,微信聊天群显示是在6月24日创建,6月23日送货要求碧空公司确认,后来***离职后,永信公司每次送货至少应当发送到微信群里进行确认,但是永信公司没有发送,因此对数量无法采信,无法与永信公司前述提交的送货单相对应。
4、发票,拟证实永信公司已向碧空公司开具17400元的发票,根据合同约定碧空公司应向永信公司支付相应税金2262元的事实。碧空公司对该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予以确认。
5、永信公司制作项目结算清单,拟证实案涉工程的材料及人工核算总金额为221371.34元,碧空公司已支付136797元,尚欠84574.34元未付。该结算清单显示工程安装人工合计139609元、风管材料清单(入场)附销售单1张合计59897.5元、风管材料清单(补货)附销售单6张合计18802.84元。补充项目1、金额17400元13%增值税税金2262元;2、风管二次更改人工4人半天800元。工程合计221371.34元。综上:吉安伊戈尔电气2期1F厂房,空调安装工程的实际工程总价款为221371.34元,目前碧空公司已付工程款为136797元(78300元+43500元+14997元),故剩余未付工程款为84574.34元。对此,碧空公司质证认为,清单是永信公司单方制作,对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6、公函、工商银行电子回单,拟证实碧空公司于2021年9月8日出具公函,双方已完成工程验收,碧空公司仅向永信公司提出工期延误的问题,未提出工程整改、保修。2021年9月8日,碧空公司向永信公司发出公函,内容为:“我公司与你公司于2021年6月2日签订《吉安伊戈尔电气二期一楼空调安装工程》(以下简称:合同)。双方近期已完成现场的验收工作,根据合同约定条款,扣除工期延误违约金,我公司需支付你公司尾款14997元,我公司会在5个工作日完成支付。同日,碧空公司向永信公司支付14997元。碧空公司质证认为,碧空公司已在前述公函及复函中明确了工程存在质量问题,该份公函中未体现的其他问题并不代表碧空公司不主***。
碧空公司为证实永信公司工程延误应支付违约金8004元及工程存在质量问题应支付整改费47605元提交如下证据:
1、微信聊天记录,拟证实在永信公司在施工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严重延误***温不符合行业标准、管道漏水,损坏照明设施、风柜安装位置不合格。永信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微信聊天记录中涉及另外的施工队,其内容不能完全体现,我司不予认可。***温性能不足能证明后续我司补偿采购保温棉的事实。碧空公司提出管道漏水问题,我司人员立即回复处理,并不需要碧空公司另行聘请他人进行处理;微信聊天记录中无法显示照明设施存在问题,即使出现问题,也无法证明是由我司造成的。聊天内容也无法显示风柜安装存在问题。
2、整改费用、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拟证实因永信公司施工存在问题,碧空公司另请施工人员进行整改维修支出47605元。永信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该整改费用是碧空公司单方制作的,无法证明是否产生相关的整改工程或整改费用。工程验收后,碧空公司未向我司提出整改和维修问题,在工程验收前的细微整改内容我司均已完成,我司不存在不履行或迟延履行保修义务的情况,无需向碧空公司另行支付聘请他人维修的费用。
3、吉安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吉安工程2021年8月19日现场测量情况,拟证实2021年8月19日,碧空公司工作人员与永信公司法定代表人***、实际施工人***一同在现场测量工程量,对风管直管完成测量。吉安工程实际完成情况显示工程安装人工预算总价114593元,实际完成102405元;风管材料清单预算总价59897.5元,实际完成54399.5元。实际完成量总计156804.5元。永信公司质证认为,该证据是由碧空公司单方制作的,对其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均不予认可。
4、微信聊天记录(***与***),拟证实风管数量并非永信公司主张的数量,永信公司取走了部分风管,风管数量应按实际施工量进行结算;因永信公司施工延期,部分工程是碧空公司另请施工队施工完成的。永信公司质证认为,对微信聊天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关联性、证明目的不予认可。关于风管的数量,当时做完工程之后,也剩下部分的风管数量,该部分风管数量是剩料而已,并不是完整的风管,当时确有沟通对剩余材料拉走的问题,最终该部分材料有无拉走无法确认。碧空公司所谓的自行对部分工程找其他施工队的事实,没有证据证实,只是在微信聊天记录提的一个说法而已,对于整改工程,若确需找其他工程队施工,首先要先告知目前正在合作方,还要签署相关的合同或沟通后达成意向,并不是微信聊天记录中的一个说法就证实碧空公司找第三方做了工程。碧空公司表述找另外的施工队完成部分工程的事实不成立,无法证实。
5、微信群聊天记录,拟证实碧空公司2021年6月24日明确建设方的所在车间设备全部调试完毕即将全面生产,要求永信公司在施工期限内完工;永信公司违法分包,拖欠工资导致工期延误、工程存在质量问题。永信公司质证认为,对证据的真实、合法、关联性、证明目的均不予确认。本案为空调安装承揽工程,而并非大型的建设施工合同法律关系,不需要建设工程施工资质。永信公司承揽工程后,并不存在违法分包的问题,在整个工程的施工作业中,工程均***公司组织相关的施工人员完成了该项目的施工作业工作。
庭审中,双方均确认碧空公司已支付的工程款为136797元,工程验收的时间为2021年8月19日。永信公司主张案涉工程在2021年7月22日实现了送风,工程全部完工,碧空公司主张工程验收当日为工程实际完工日。碧空公司确认***为公司员工,对送货单上有***签字的予以确认。
本案诉讼过程中,永信公司向本院提出工程造价鉴定申请后又撤回鉴定申请,碧空公司明确表示不申请司法鉴定。
以上事实,有《空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送货清单、销售单、微信聊天记录、民事委托代理合同、发票、结算清单、公函、回复公函、整改费用、银行电子回单、吉安工程实际完成情况、现场测量情况及当事人**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本案争议的法律事实发生于民法典施行后,应当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永信公司与碧空公司签订的《空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永信公司主张案涉工程总价款为221371.34元并提交自制的工程结算清单,被告对此不予认可,主张工程价款为156804.5元并提交自制的吉安工程实际完成情况及现场测量情况表。对此,本院认为,合同约定工程价为最终按实际工程量结算,双方均有义务对工程量进行共同测量确认或经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测量确定。现双方提交的证据均无法证实各自的主张,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各自承担。本院结合案涉工程已实际完工及《空调安装工程承包合同》附件预算表中工程安装人工费用的预算总价,认定该部分工程价款为114593元。关于风管材料价款59897.5元,该部分材料清单有碧空公司员工***的签认,本院予以采纳。补货销售单虽有部分无碧空公司签字确认,但根据永信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显示,补货销售单均在微信群中发送确认,故对永信公司主张的该部分费用18802.84元,本院予以采信。碧空公司对174000元发票增值税金额2262元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关于风管二次更改人工费800元,永信公司无提交证据予以证实,碧空公司亦不确认,故对永信公司主张的该部分费用,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案涉工程的总价款为195555.34元。永信公司确认碧空公司已支付136797元,碧空公司确认于2021年8月19日验收案涉工程,现工程验收已满1年,碧空公司应支付永信公司剩余工程款58758.34元。永信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违约金实质为碧空公司逾期付款所产生的利息损失,因合同约定案涉工程价款以实际工程量为准,永信公司对完成实际工程量情况负有举证责任,因其举证不能造成的利息损失应由自身承担,故对永信公司的逾期付款违约金主张,本院不予支持。
关于碧空公司主张的工期延误违约金问题。永信公司虽主张案涉工程实际于2021年7月22日完工,但未提交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本院对永信公司的主张不予采信。根据合同约定,“工程竣工,乙方应提前三天通知甲方验收,甲方应自接到通知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现双方均确认工程于2021年8月19日验收,故本院酌情认定案涉工程于2021年8月6日完工。根据合同约定,永信公司应于2021年7月4日完工,永信公司逾期完工应向碧空公司支付工期延误违约金,碧空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计算标准过高,本院酌情调整为以合同价174000元为基数,自2021年7月5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参照年利率15.4%)标准计算至2021年8月6日为2307元,对碧空公司主张违约金超出部分,本院不予支持。碧空公司提交的电子回单支出及微信聊天记录不足以证实案涉工程存在质量问题、碧空公司为此支付工程整改费47605元,故对碧空公司的该项反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案涉合同履行过程中,永信公司与碧空公司均存在违约行为,对其各自主张的律师费损失应由各自承担,本院均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九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广州碧空空调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吉安县永信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58758.34元;
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吉安县永信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广州碧空空调技术有限公司工期延误违约金2307元;
三、驳回吉安县永信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驳回广州碧空空调技术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本诉受理费2174.98元,吉安县永信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829.98元,广州碧空空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1345元,财产保全费969.99元,由广州碧空空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反诉受理费720.11元,吉安县永信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25元,广州碧空空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695.11元。广州碧空空调技术有限公司负担的本诉受理费、财产保全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吉安县永信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吉安县永信不锈钢工程有限公司负担的反诉受理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迳付广州碧空空调技术有限公司。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级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必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行为。本项内容在判决生效后即视为执行通知,违反本项通知的,人民法院在权利人申请执行立案或移送执行后,可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包括但不限于依法对相关义务当事人采取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罚款、拘留等,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易 敏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