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2820号之一
原告:聊城合意电缆厂,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经济开发区什方院北首。
经营者:付洪刚。
被告:临清市春福电机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先锋街道办事处范尔庄北首。
法定代表人:王俊兰,职务经理。
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
法定代表人:高峰,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观海路128号2号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富,职务经理
被告:德州亿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大闫庄村。
法定代表人:苏国兴,职务经理。
被告:德州恒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滕翔大街状元楼东20米。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职务经理。
原告聊城合意电缆厂与被告临清市春福电机有限公司、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德州亿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德州恒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1日立案。原告聊城合意电缆厂于2022年7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聊城合意电缆厂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聊城合意电缆厂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150元,保全费1520元,由聊城合意电缆厂负担。
审 判 员 于建立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廉玉磊
书 记 员 崔红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