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0民终987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技区青岛中路-252号-321。
法定代表人:宋吉良,经理。
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烟台莱山区观海路128号2号楼401号。
法定代表人:李炳富,董事长。
二上诉人之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亚东,山东时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锦珍,女,1966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市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老集九龙明珠-62号。
法定代表人:王德军,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威海迪沙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南路-1-4号办公楼306室。
法定代表人:王冬云,经理。
上诉人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锦珍、威海市五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威海迪沙五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21)鲁1092民初26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以双方就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为由,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民事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54元,减半收取377元,由上诉人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蒋 涛
审 判 员 郑华章
审 判 员 于 晶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