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合意电缆厂、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临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1581民初2820号
原告:聊城合意电缆厂,住所地临清市经济开发区什方院北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581MA3RD61X0Y。
经营者:付洪刚。
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藏南镇藏马山千禧谷路1号2栋10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6752864659。
法定代表人:高峰,职务经理。
被告:山东海龙智能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山区观海路128号2号楼40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613265677674E。
法定代表人:李炳富,职务经理。
被告:德州亿兴空调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大闫庄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28MA3CA59C7K。
法定代表人:苏国兴,职务经理。
被告:德州恒佳通风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德州市武城县鲁权屯镇滕翔大街状元楼东20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4000643635218。
法定代表人:王新明,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聊城合意电缆厂与被告青岛隆岳置业有限公司等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名下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保证案件的审理和顺利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一百零五条、一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立即冻结被告名下20万元的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清单)。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
本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于建立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五日
书记员  崔红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