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容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0629民初2386号
原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3年8月1日立案。原告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9062元,减半收取4531元,由某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九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