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627民初322号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吉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田某。
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市某某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21日立案。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3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达成调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完毕,现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604.58元,减半收取计1802.29元,由原告北京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五年三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