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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张某等股权转让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239号 申请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申请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张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申请人: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王某、王某与张某、章某、河北某某公司、王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王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章某、河北某某公司、王某名下名下银行存款1651766.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某、王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某、章某、河北某某公司、王某名下名下银行存款1651766.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某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