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冀0102民初239号
申请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申请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申请人:张某,女,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申请人:章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定州市。
被申请人:河北某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定州市。
法定代表人:张某,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王某,男,19**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王某、王某与张某、章某、河北某某公司、王某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王某、王某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张某、章某、河北某某公司、王某名下名下银行存款1651766.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王某、王某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王某、王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张某、章某、河北某某公司、王某名下名下银行存款1651766.75元或查封、扣押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河北某某公司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