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河北欧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与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7)冀0102民初8366号
原告:河北欧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家庄市长安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大成(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住所地望都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河北欧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7年10月23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2017年12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材料款545462元;2.判令被告支付违约金109092.4元;3.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原、被告双方于2014年10月10日签署《工业品加工合同》,约定被告向原告供应材料,原告向被告支付货款,供货数量根据原告提供的实际清单供货和结算,并约定了违约条款。合同签订后原告向被告付款744029元,被告由于自身原因仅于2015年5月和11月向原告供货。经双方结算,截至2016年1月20日,被告应向原告返还材料款545462元。被告拒不履行发货义务,亦未返还剩余材料款,违约在先,经多次催要,被告拒不支付。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向法庭提交了证据。本院认定如下:1、原、被告于2014年10月10日签订《工业品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赎买护栏板等货物,货款总计4533329元;预付80万元材料款,合同生效。余款到发货;被告按原告的供货日期组织发货,如违约按材料款的20%赔付违约金。2、被告于2016年1月20日给原告出具发货及汇款情况表,认可应付原告545462元。3、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45462元的20%,即109092.4元的违约金。
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主张,故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华北泰兴护栏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返还原告河北欧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货款545462元,并支付违约金109092.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346元,保全费4020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闫振洲
审判员闫晓娜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六日
书记员闫学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