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欧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

北京路友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北欧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牙克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内0782民初818号
原告:北京路友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内蒙古适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欧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出生日期不详,汉族,住内蒙古自治区陈巴尔虎旗。
原告北京路友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欧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9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路友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成立,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路友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592元,减半收取计2796元,由原告北京路友伟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窦勇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朱胜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