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故城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冀1126民初1116号
申请人:***,男,1975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故城县。
被申请人:于孝国,男,1976年3月2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
被申请人:河北欧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住石家庄市长安区体育北大街199号盛博商务楼1-52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1027603362285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于孝国、河北欧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于孝国、河北欧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100000元存款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以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且对方当事人已经提供了担保财产,可以裁定进行财产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于孝国、河北欧达交通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100000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