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宝鸡市陈仓区渭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304民初1442号
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凤翔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邵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区长。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渭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
负责人:***,任总指挥。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局长。
被告:宝鸡市陈仓区渭河综合治理保护中心。住所地:宝鸡市陈仓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任主任。
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陕西西虢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政府宝鸡、宝鸡市陈仓区渭河综合整治工程建设总指挥部办公室、宝鸡市陈仓区水利局、宝鸡市陈仓区渭河综合治理保护中心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5年4月7日以双方达成和解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63264元,减半收取31632元由原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