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陕0402民初1019号
原告:西安西鼎塑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25396091681G。
法定代表人:吕某某。
被告: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2269494147X0。
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总经理。
本院在审理西安西鼎塑业有限公司与陕西奥龙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西安西鼎塑业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系自愿提出,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西安西鼎塑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2724元,由原告西安西鼎塑业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二月八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