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公司、证券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402执98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67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11324077507。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泰和泰(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创业东路丽彩溪悦城溪岸金街12号楼3层02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4007799404093。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与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3月6日作出(2024)陕0402民初236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票据款100000元,并支付利息至清偿日止。(利息以10万元为基数,自2022年1月29日起按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已减半收取的案件受理费1209元,由被告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承担。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6月17日作出(2024)陕04民终272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负担。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冻结被执行人咸阳高科实业发展有限公司名下所有银行账户(冻结期限:2025年2月27日-2026年2月26日),被执行人名下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2025)陕0402执983号之一案件终结执行。 申请执行条件具备时,申请人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