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聊城某某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3022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聊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聊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票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06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1001××××9789账户内余额人民币332743.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001××××97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7257.00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