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鲁1502执3022号之五
申请执行人:聊城**机械配件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上海市室内装潢工程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1001275719300099789账户内存款人民币332743.00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