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06民初14614号
原告: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99号1栋2单元24层。
法定代表人:肖军,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洲,四川君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锦鑫路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金牛区二环路西三段119号综合楼1楼14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1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南部县。
原告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锦鑫路源机械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原告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提交了撤诉申请书。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书恒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胡晋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