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180财保133号
申请人:**市君晟睿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市石桥镇雄州大道南段219号1幢(3-5单元)1层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85MA6CNBPH2X。
法定代表人:赵龙海,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旗,湖南旷真(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锦江区三色路199号1栋2单元24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0100633109479Q。
法定代表人:肖军,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市君晟睿混凝土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2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存款1,510,000元范围内进行保全。申请人**市君晟睿混凝土有限公司提供了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保全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被申请人成都勤信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号(1、开户行:中国工商银行成都峨影支行,账号:4402********;2、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龙腾路支行,账号:5105********。)的存款在1,510,000元范围内予以冻结,冻结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市君晟睿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曾富云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书记员 饶治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