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肇东市东龙节能新技术有限公司诉山东省临清市忠磁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肇东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黑1282民初2601号 原告:肇东市东龙节能新技术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黑龙江高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省临清市忠磁机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原告肇东市东龙节能新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省临清市忠磁机械有限公司产品责任一案。原告肇东市东龙节能新技术有限公司于2017年8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肇东市东龙节能新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8.00元,由原告肇东市东龙节能新技术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