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津0116民初23468号
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道逸棠苑配建楼一层入户大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2341052917K。
负责人:***,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滨海旅游区起步区东方文化广场3号楼-1-1305,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7413690594。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第三人:华尚宏远(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新区汉沽街汉大路20号12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MA05ML6K0N。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第三人华尚宏远(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10日立案,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22年8月2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天津市天馨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华尚宏远(天津)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193.5元,由原告北京市圣瑞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