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谭某某与重庆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渝0152民初2208号 原告:谭某某,男,1967年1月2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 法定代表人:徐某,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某某,男,该公司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潼南区塘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第三人:田某,男,1991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第三人:吴某某,男,199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原告谭某某与被告重庆市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及第三人田某、吴某某财产损害赔偿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4日立案。原告谭某某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谭某某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七月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