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某某,重庆腾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8090号
原告:***,女,汉族,1970年9月19日出生,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汉族,1965年1月11日出生,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重庆腾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汇江路9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78820033A。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告:**,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其他不详。
被告:重庆卓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65699123C。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市涪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办事处石院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688853605。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重庆腾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重庆卓安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涪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9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七日
书记员**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