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重庆卓安劳务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按撤回起诉处理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111民初8093号
原告:陈佳,男,199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大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世忠,重庆市大足区棠香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重庆卓安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黔江区正阳工业园区白家河标准化厂房A栋三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65699123C。
法定代表人:张良,董事长。
被告:彭波,男,1965年1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
被告:彭佳,男,1967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
被告:重庆腾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崇龛镇汇江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078820033A。
法定代表人:徐发涛,董事长。
第三人:重庆市涪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潼南区梓潼街道石院街3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37688853605。
法定代表人:徐军,执行董事。
原告陈佳因与被告重庆卓安劳务有限公司、彭波、彭佳、重庆腾泰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第三人重庆市涪江水利水电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10日向原告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通知其去预交案件受理费。原告未在七日内交纳,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缓、减、免交申请,应按撤回起诉处理。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陈佳撤回起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于中跃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邓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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