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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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兵06民终72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987号七号国际公馆A座704、705、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函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昌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第三人):***,男,汉族,1970年4月8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上诉人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2023)兵0601民初80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3年10月20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24年1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撤回上诉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7981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