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五家渠垦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4)兵0601执65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
被执行人: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7223962701,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喀什东路987号七号国际公馆A座704、705、7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90040620822676,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五家渠市青经开南区上海路1659号君豪御园006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六师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3)兵06民终41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能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2943444.95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二、依法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存款、收入151091.17元或者查封、扣押、变卖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本案执行费32977元,同时应支付加倍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新疆皇冠工业消防设备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疆君豪乌五同城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四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杨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