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苏1102民初274号
申请人: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镇江市新民洲青春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100662744295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甘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华德宝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昆山市石牌镇工商管理区长江北路西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583628382323B。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江苏鼎盛重工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华德宝机械(昆山)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诉讼过程中,申请人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价值135万元的财产,并在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投保了保险金额为135万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进行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华德宝机械(昆山)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5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